与视频监控相关的GDPR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谁?
在GDPR和视频监控方面,有三类利益相关者。本文档的这一部分定义了每个利益相关方,并描述了他们各自在GDPR方面的责任。

数据主体
数据主体是指其个人数据被收集、持有或处理的任何人。
数据主体是视频监控的被查看对象,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
数据主体也是参与视频管理软件操作的任何注册人员,例如操作员或指定的第三方保安。
GDPR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这些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数据主体权限
GDPR第12至23条涵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
其中,与视频监控最相关的权利是:
数据主体请求
贵公司必须具有处理数据主体权限请求的流程,例如执行访问权限请求。这种请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处理。根据GDPR第12(3)条,这是“不得无故拖延,并且无论如何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建议使用数据主体请求模板来记录此类请求,因为它在GDPR案件中可能至关重要。有关数据主体请求的样例模板,请参阅 Milestone 数据主体请求模板.
视频监控政策描述了数据主体请求(请参阅 附录:视频监控政策)。
什么是个人数据?
为了遵守GDPR,您必须知道什么是个人数据,并将该数据的收集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根据规定,个人数据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可识别的人是指可以通过参考以下标识符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人:
名称
标识码
位置数据
在线标识符,如IP地址或cookie标识符
用户数据
视频图像
或针对该人的生理、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因素
个人数据是直接或间接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类型的信息。这是可用于识别视频监控的已查看对象的数据,无论该数据是故意还是意外收集的。
受GDPR保护的个人数据包括:
由IT产品或基于IT的服务处理的数据(例如,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视频图像、付款数据、健康数据)。
使用产品或服务时偶然产生的数据(例如,使用数据、日志文件、统计数据、授权数据、配置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是服务用户的个人数据、操作产品或服务的人员的个人数据(这可能包括服务提供商的员工和产品或服务的用户的员工),或与隐私相关的配置数据(请参阅数据控制器)。
个人数据的定义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或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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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据不一定只是与对象有直接关系。个人数据也可以是准标识符。准标识符是信息片段,其本身不是唯一的标识符,但与某些东西充分相关,以便它们可以与其他准标识符组合以创建唯一的标识符。准标识符在涉及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时尤其重要。
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包括描述种族和民族、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成员资格、遗传数据、生物特征数据、有关健康的数据或有关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数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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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视频监控系统可能收集的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说明的类型,存储者 XProtect,是否在GDPR的范围内?
个人数据是直接或间接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数据主体)身份的任何类型的信息。这可以是视频监控流、单个图像或视频片段(与来自摄像机和/或分层地图的位置信息组合)、访问控制集成(识别个人访问卡并将其与特定位置组合),或来自许可证位置识别(LPR)的数据(包含或不包含任何位置数据)。
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是当视频监控在医院附近(与健康信息相关),监狱(刑事定罪),政治活动(工会成员),宗教活动或揭示性取向的图像(例如,同性恋酒吧)时。
个人数据还指用户数据(操作员、主管和管理员)活动和审核日志记录。这包括 XProtect Smart Client 个人用户日志,包括登录/注销时间戳、对访问的视频流、音频或元数据的审核日志记录,以及记录的播放和导出。
了解使用视频管理软件的固有风险,以确保您不会侵犯个人权利。
数据控制器
在视频监控环境中,数据控制器拥有并操作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控制者是收集、处理和共享有关数据主体的数据的法人。
数据控制者的职责是什么?
数据控制者必须遵守数据保护原则并履行某些特定义务。数据控制方必须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并能够证明处理是根据GDPR进行的。这还包括:
应用和维护信息安全政策和程序,以保护个人数据。这种内部政策和程序应由本组织内最高级别的官员批准,因此对所有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维护个人数据记录和处理流程的概览,例如处理活动记录(GDPR第30条)以及处理个人数据的系统和存档的列表(以下称 XProtect VMS 保存个人数据的系统和其他系统,例如员工记录、数据处理程序协议等,包括有关个人数据如何以及在何处流动的信息)。有关“处理活动记录”的样例模板,请参阅:“处理活动记录”模板。
建立执行内部政策和程序(包括投诉程序)的机制,使这些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这包括建立数据保护意识,以及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意识培训请访问:https://milestonesys.fuseuniversal.com/。
定义视频监控策略(请参阅 附录:视频监控政策)。此政策必须参考有关视频监控的国内法律。
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特别是针对被认为对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构成特定风险的某些数据处理操作,例如,由于其性质、范围或目的(请参阅 附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确保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对数据主体和公众的透明度。透明度要求有助于数据控制者的问责制(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布隐私政策、内部投诉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在年度报告中公布)。
向公众发布知情权通知(参见 附录:现场通知)。此通知会向受影响的个人告知监控的目的、保留所收集数据的人(数据控制者)以及保留政策。
将数据保护责任分配给对其组织遵守数据保护法的直接负责的指定人员。具体而言,任命数据保护官(DPO)。
数据保护官(DPO)
每个组织都必须有一个指定的DPO或至少有一个负责隐私的人员。
从一开始,就应将安装或更新视频监控系统的计划传达给DPO。
在提供服务或使用服务时处理的所有与保护个人数据有关的问题,都应该及时咨询DPO。
DPO应参与决策的所有阶段。
DPO的职责包括:
参与定义视频监控的业务目的,例如预防犯罪、欺诈检测、产品质量验证或公共卫生和安全等。
对该组织视频监控政策草案(包括其附件)的评论(请参阅 附录:视频监控政策),纠正错误并提出改进建议
协助与国家或区域数据保护机构进行沟通
在共享数据时检查与第三方的协议。即维护和管理《数据处理程序协议》(请参阅 附录:数据处理程序协议)
起草合规性报告并进行审核,以获得第三方认证,从而批准为确保合规性而采取的、有效管理、保护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内部措施
存储并确保处理活动记录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请参阅 附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每次对视频管理软件进行数据保护相关更改时都会更新。有关“处理活动记录”的样例模板,请参阅:“处理活动记录”模板。
数据控制器角色
以下部分描述了各个数据控制器的职责:
安保干事(视频管理软件主管)
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负责执行GDPR合规环境。安全管理人员必须:
定义用户权限(请参阅 用户权限管理)
对人员进行意识培训(参见 数据保护培训)
如果怀疑GDPR不合规,例如,在视频材料的数据泄露的情况下,请联系数据保护官(DPO)(请参阅 附录:GDPR合规性)
应用并保持较高的常规安全级别。
用户权限管理
谁有权访问视频管理软件资源?
组织必须:
根据知情需要,将用户访问权限制在数量较少且身份明确的人身上。
维护用户访问和活动的审核日志。
访问权限必须严格限于需要知道的少量明确识别的个人。确保授权用户只能访问其访问权限引用的数据。访问控制策略应遵循“最小特权”原则进行定义:对用户的访问权限应仅授予执行其任务绝对必要的资源。
注意
在共享一台计算机时, Milestone 建议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不要将登录帐户共享到Windows。每个操作员都应该有一个单独的账户。
注意
此外,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不应选择在登录视频管理软件系统时记住其密码。
只有安全管理人员、系统管理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为此目的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才能授予、更改或取消任何人的访问权限。必须根据视频监控政策中制定的标准来规定、更改或废除访问权限(请参阅 附录:视频监控政策)。
具有访问权限的人员必须始终是可明确识别的个人。例如,不得将通用或通用用户名和密码分配给雇用数名人员为组织工作的外包安全公司。
视频监控策略必须明确指定并记录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架构、谁有权访问监控视频、目的以及这些访问权限包含什么。特别是,您必须指定谁有权执行以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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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您必须确保只有需要访问以下视频管理软件功能的人员才能获得这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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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培训
所有具有访问权限的人员,包括执行日常闭路电视操作或系统维护的外包人员,都应该接受数据保护培训,并在与其任务相关的范围内熟悉GDPR的规定。培训应特别注意防止将监控视频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人员培训是强制性的,必须包括:
网络安全
视频管理软件数据的导出
手机视频推送
在安装新系统时、对系统作出重大修改时、新人加入组织时以及之后定期定期定期举办培训。对现有系统而言,应在过渡时期进行初步培训,之后定期定期进行培训。
VMS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符合GDPR的系统环境。系统管理员会执行以下操作:
应用并保持较高的常规安全级别。
应用安全密码策略
执行安全审核
确保设备根据定义的目的进行记录,例如在事件、移动、始终开启等情况下
确保根据当地法律和视频管理软件的定义用途设置记录和审核日志保留时间
确保用户管理(添加和删除用户)
确保摄像机遵守隐私法,不记录不应记录的区域-屏蔽不应记录的区域
如果怀疑GDPR不合规,例如,在视频材料数据泄露的情况下,请联系数据保护官(DPO)(请参阅 附录:GDPR合规性)
VMS操作员
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在访问系统中的数据时(例如,在查看视频或导出视频时)必须遵循流程和工作说明。
为了符合GDPR,操作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对GDPR和数据导出规则的一般了解
GDPR培训
操作员应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充分的培训,以确保摄像机上捕捉到的数据主体的隐私和其他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必须让他们了解视频监控政策的定义(例如,视频证据分发程序)、如有疑问应联系谁(上报点人员,如主管或数据保护官)等(请参阅 安保干事(视频管理软件主管))。
处理导出的数据
当发生需要与当局共享证据的事件时,会进行导出。如果您具有导出证据的用户权限,则在处理证据时由您负责。它之所以敏感,一方面是由于内容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由于数据离开监控系统的事实。最有可能的是,发生了一起可能涉及犯罪活动的事件。证据中也可能包含敏感的私人细节。在导出时,它通常存储在某种类型的可移动存储中(USB驱动器、光盘等)。
如果这些数据最终落入不法之徒手中,证据中数据主体的隐私将丢失。
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导出证据的过程,其中包括:
谁可以导出证据?
在移交给当局之前,证据存储在哪里?
谁有权访问它?
应该使用什么格式?
是否应应用加密(强烈推荐)?
证据何时销毁?
数据控制者必须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离开系统的数据 Milestone XProtect VMS. 这类措施可以是:
将导出视频和审核日志的权限限制为仅适用于特殊人员
考虑在导出数据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加密
在导出视频数据之前应用隐私屏蔽(如果适用)
以物理方式保护上面有个人数据的可移动媒体
建立确保根据保留时间从媒体中删除个人数据的政策
保存可移动媒体的注册表–谁将哪些数据导出到媒体?已将它转发给谁以及出于什么目的?收件人是否被告知在达到目的后销毁或归还媒体?等。
使用Windows组策略在客户端PC上禁用USB端口或媒体访问
监视审核日志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导出事件
让员工遵守数据保护政策
正确清理媒体,或在无法进行清理(如DVD)时物理删除媒体
如果需要从将与第三方共享的视频片段中屏蔽掉摄像机视图的某些部分,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应使用以下导出功能 Smart Client 而不是从 XProtect Web Client 因为 XProtect Web Client 不支持隐私屏蔽。
处理通知和电子邮件中导出的数据
除了导出之外,还可以通过通知的附件从视频管理软件中提取数据。通知是发送到指定电子邮件地址的电子邮件。创建通知时,管理员可以选择包括一组快照或片段的AVI。由于通知中附加的快照和AVI片段会离开视频管理软件,因此它们不受视频管理软件对用户访问和保留的控制范围。建议不要将图像或AVI片段附加到电子邮件通知。如果附件是必需的,那么您必须至少确保对谁接收电子邮件以及处理它们的方式有组织程序和控制。
使用移动设备的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必须注意,如果已在设备上配置媒体集,则其设备上的媒体集可能会自动备份到Google或Apple服务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可识别的自然人图像,则可能会导致非法数据传输到第三国。
要管理这一点,您应该使用移动设备管理(MDM)软件强制执行隐私和安全政策,并建立诸如政策中列出的保障措施,以保护移动设备的使用。
此外,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流程,其中包括:
数据存储在哪里?
确保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服务器在作为视频监控的数据控制器/数据处理器的组织的控制之下。特别是,收件人不应是免费邮件帐户(如Gmail或Hotmail等)上的电子邮件帐户。
谁有权访问它?
应该使用什么格式?
是否应该应用SMTP加密?
使用SMTP/SMTPS邮件服务器。您必须加密视频管理软件和邮件输出服务器之间的连接,以及发送和接收SMTP服务器之间的连接。
数据何时销毁?
Milestone 建议将输出和输入邮箱中视频数据的保留时间与媒体数据库的保留时间或可能由导致通知的相同事件触发的警报的保留时间保持一致。
需要将邮箱中的保留时间限制在通知流程后面的合理边界内。
Milestone 建议仅使用数据控制器/数据处理器的邮箱,并配置在达到定义的保留时间后自动删除电子邮件。
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应确保这些邮箱不会被电子邮件系统自动存档。
有关证据锁定的注意事项
使用证据锁定功能,客户端操作员可以在需要时(例如,进行调查或试用)保护视频片断(包括音频和其他数据)免遭删除。
数据受到保护后,系统默认保留时间后或其他情况下系统均不会自动删除数据,客户端用户也无法手动删除数据。只有在拥有足够用户权限的用户为证据解锁之后,系统或用户才能删除数据。
只有在有正当理由(例如正在进行调查)保留记录时,才必须保持记录锁定。无限期保留记录不符合GDPR。
有关手机视频推送的注意事项
手机视频推送可让操作员将实时视频从智能手机推送到视频管理软件。
手机视频推送可能比更标准的固定式监控系统更具侵入性,因为它具有移动性。
在您决定使用具有此功能的系统之前,请务必证明其使用合理性,并考虑它是否适当、必要并满足紧迫的社会需求。建议您执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以证明确实如此。请参阅附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使用具有手机视频推送功能的设备时,了解何时和不进行记录非常重要。同样重要的是,这些设备只能在视频监控安装的定义场所(即您使用标牌覆盖的区域)内使用。因此,重要的是显示清晰的标志,例如在个人制服上,以表明正在发生记录。
应向使用这些设备的操作员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可以在何处使用此功能以及如何尊重通过手机视频推送记录人员的隐私,例如在私人或易受攻击的情况下不记录人员。请参阅数据保护培训。
个人数据泄露
GDPR将“个人数据泄露”定义为“导致意外或非法破坏、丢失、更改、未经授权披露或访问传输、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漏洞”。
如果发生安全漏洞,DPO必须根据GDPR第33条和第34条确定是否通知数据保护机构和相关数据主体。
根据GDPR第33条第1款:
如果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控制者应毫不拖延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得知情况后不迟于72小时,根据第55条向主管监督机构通知个人数据泄露事件,除非个人数据泄露事件不太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72小时内未通知监管机关的,应当附具延误原因。
如果认为有必要,控制者必须在知悉数据泄露的72小时内发布数据泄露通知(请参阅 个人数据泄露)。有关数据泄露通知的示例模板,请参阅 Milestone 数据泄露通知模板. 如果个人数据泄露“可能导致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面临高风险”,还必须通知数据主体。
遭遇个人数据泄露的数据处理者必须通知数据控制者,但根据GDPR,他们没有其他通知或报告义务。
有关DPO的其他职责的信息,请参阅 数据控制器.
数据处理器
如果一个组织将其全部或部分视频监控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数据处理方),作为数据控制方,它仍然有责任遵守GDPR。例如,保安人员在为一家私营公司工作的组织的接待区监控实时监控视频,而该组织将实时监控任务外包给了这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必须确保保安人员根据GDPR进行活动。
为了符合GDPR,第三方数据处理方(不包括执法部门)必须:
满足与操作员相同的要求(请参阅视频管理软件操作员)
签署并遵守数据处理程序协议(请参阅 附录:数据处理程序协议)。